限高和失信的區別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們總能聽到“失信”與“限高”這兩個詞,二者都可以限制被執行人的特定行為,但是二者有何區別呢?下面就跟大家整明白!

 

 

一、限高和失信的判斷標準分別是什么?


“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指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需要的有關消費。
“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失信”是指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限高和失信的限制內容分別是什么?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子、旅游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單位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zf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格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總而言之,“失信”和“限高”并非等同或因果關系,失信≠限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并非是失信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也并不都是被限制了高消費。對于被“限制高消費” 的人群,一旦發現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應當把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樣,對于已經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也應及時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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