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群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損害客戶利益等行為。為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升信用卡業務惠民便民服務質效,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條,分為強化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嚴格規范發卡營銷行為、嚴格授信管理和風險管控、嚴格管控資金流向、全面加強信用卡分期業務規范管理、嚴格合作機構管理、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加強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范信用卡息費收取。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息費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傳低利率、低費率,以手續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模糊實際使用成本,不合理設置過低的賬單分期起點或不設起點,未經客戶自主確認實施自動分期等問題,導致客戶難以判斷資金使用成本,甚至加重客戶息費負擔。《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提高信用卡息費管理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嚴格履行息費說明義務,以明顯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戶息費負擔,積極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針對信用卡分期業務,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統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分期業務資金使用成本,不得誘導過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戶息費。


二是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目前信用卡領域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在營銷宣傳不規范、投訴不暢、不當采集客戶信息、不當催收等方面。圍繞群眾投訴反映突出問題,《通知》針對性做出規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對本行信用卡營銷人員實行統一資格認定,配發證件并向客戶事前出示。必須嚴格向客戶公布投訴渠道,并根據投訴數量配備充足崗位人員等資源。必須嚴格落實客戶數據安全管理,通過本行自營渠道采集客戶信息。必須嚴格規范催收行為,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第三人催收。


三是轉變粗放發展模式。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理念不科學,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和市場份額,濫發卡、重復發卡情況突出,授信管控不審慎,導致無序競爭、資源浪費、過度授信等問題。《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發卡量、客戶數量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長期睡眠卡率超過2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合理設置單一客戶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


四是規范外部合作行為管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信用卡業務合作行為不規范、管控不到位,合作雙方權責邊界不清晰等問題。《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對合作機構實行統一的名單制管理,嚴格管理審批標準和程序,不得通過合作機構控制的互聯網平臺開展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通過單一合作機構實現的信用卡發卡量和授信余額應當符合集中度指標限制。針對聯名卡業務,《通知》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由聯名單位直接或變相代為行使信用卡業務職責,聯名卡合作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聯名單位宣傳推介及提供其主營業務領域的權益服務。


五是進一步推動信用卡線上服務便利化。《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適應經濟發展和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升級變化,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通過試點方式探索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等模式創新,激發塑造新的發展動力活力,豐富信用卡服務功能和產品供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辦卡用卡的獲得感、便利感、安全感。


下一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落實《通知》要求,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規范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通知》。


《通知》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補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為客戶提供已簽訂合同信息查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戶還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機構信息等。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原則科學合理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切實提升服務質效,持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戶息費負擔。二是增加對信用卡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的監管要求。規定收單機構應當準確標識和完整傳輸交易信息,清算機構應當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對違規成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補充了對相關機構防范信用卡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的職責要求。三是完善過渡期安排。明確過渡期為《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存量業務不符合《通知》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涉及業務流程及系統改造的,須在6個月內完成,改造后新增業務須嚴格符合《通知》規定。


二、《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群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亟需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信用卡業務發展方式,強化審慎合規經營,提高金融服務質效,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升惠民便民服務質量。為此銀保監會會同人民銀行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對信用卡業務主要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一)關于經營管理。《通知》從戰略管理、績效考核、資產質量管理、行為管理和員工培訓五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并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有效監測、識別、預警和防范信用卡業務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


(二)關于發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卡量、客戶數量、市場占有率或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準,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還列示了默認勾選同意、強制捆綁銷售等營銷禁止行為,并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


(三)關于授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并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強化信用卡風險模型管理,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


(四)關于信用卡分期業務。《通知》要求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捆綁簽訂。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余額再次辦理分期,監管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五)關于息費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并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前提下,按市場化原則科學合理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切實提升服務質效,持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戶息費負擔。


針對分期業務息費,《通知》專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占用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六)關于信用卡交易安全。《通知》要求發卡銀行、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等各主體建立健全對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和攔截機制并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收單機構依法準確標識并完整上送規定的交易信息,便利發卡銀行識別判斷風險。要求清算機構制定完善跨機構支付業務報文規則,對存在漏報、錯報、偽造交易信息等行為的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促進進一步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確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鏈條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維護信用卡交易安全。


(七)關于外部合作行為管理。《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準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臺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準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發卡量和授信余額設置集中度指標。合作發放聯名信用卡的聯名單位應當是為客戶提供其主營業務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合作內容限于聯名單位宣傳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


(八)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充分披露和嚴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風險、法律責任,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并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必須嚴格向客戶公布投訴渠道,并根據投訴數量配備充足崗位人員等資源。強化客戶數據安全管理,通過本行自營渠道采集客戶信息,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規范催收行為,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在本機構官方渠道統一公開委托催收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線上信用卡業務試點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適應經濟發展和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升級變化,合理應用新技術、新渠道、新模式不斷優化信用卡服務功能,豐富產品供給,持續有效降低信用卡各種使用成本,為擴大科學理性消費提供有力支持,切實增強人民群眾辦卡用卡的獲得感、便利感、安全感。《通知》明確提出將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通過試點等方式探索線上信用卡業務等創新模式。將按照高質量發展導向,優先選擇人民群眾服務認可度、信任度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信訪投訴要求落實到位,經營理念和風控合規審慎嚴格,各項整改工作達到監管指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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