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付令?你遇到過嗎?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ding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一、申請支付令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要是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讓與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二、收到支付令應該怎么做?

1、如果在異地,收到支付令就可以書寫支付令執行異議書,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金額高出標準,包含不合理費用就提起本金異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時效。)  3、準備好異議書,身份證復印件,留好電話,郵寄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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